http://guizhou.hteacher.net 2024-10-25 10:13 贵州教师资格证 [您的教师考试网]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13〕40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贵州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期注册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贵州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一)至2024年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二)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三)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应按照相关要求向任职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 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 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 能够提供聘用证书;
4. 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6.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 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
5.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6. 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 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 补齐所缺培训学时;
3. 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 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 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含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注册不合格人员,应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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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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